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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

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

近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《电子商务法》进行第四次审议表决,如无意外,将获通过。最近几年,已经很难看到有这么一部涉及民众的重要立法,在最终表决时,仍然存在巨大的社会争议。本文对于本次立法已无法产生任何影响,仅作为“历史的字据”而存在。

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

此次《电子商务法》争议的焦点,在于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,也即电商平台的“连带责任”。三审稿的表述是:“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,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,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依法与该平台内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”

傅蔚冈研究员牵头的“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电子商务法草案讨论小组”建议将此条的“连带责任”修改为“补充责任”,并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。在四审稿中,上述“连带责任”修改为“补充责任”,在第四次审议时,引发人大常委会内部和社会公众的巨大争议,财新网等媒体均进行了报道。

傅蔚冈研究员在8月30日晚,又撰文《为什么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是错的?》(“傅文”),发表于界面新闻。尽管这个讨论对立法本身已无任何影响力,但就傅文的谬误,仍值得指出。

傅文举了一个事例,即在美团订了某餐馆外卖,如果消费者食用后因食品质量问题出现事故,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。傅文指出,按照目前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食品安全法》,当平台无法提供该餐馆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,平台才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。这个理解没有任何问题,这就是现行立法基于“避风港原则”对平台做出的包容性规定。也就是说,只要平台告知食物中毒的消费者,这家餐馆的“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”,平台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(除非平台明知餐馆侵权)。

那么消费者在向这些小餐馆求偿的时候,将要面临的是什么呢?是极其繁琐的诉讼程序、时间和精力。并且,往往这些违法的小商家,当你要去寻求赔偿时,它根本就会置之不理,即便诉讼完毕,也怠于执行,何况还有一审二审,审限少则半年多则数年。试问,普通消费者,如果不到人命关天,谁会经得起这样的消耗?在这样的立法之下,其实极大减弱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,只要有“基本证照”,就可以随意营业。

我们再思考一下,如果你在一个大型商超,例如家乐福的一个食品柜台上,吃了同样餐馆的食物,发生中毒,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家乐福赔偿呢?按照现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完全是可以的。只要证据充分,法院会判决家乐福直接向消费者赔偿,家乐福再去向餐馆追偿。

标题:《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》作者:祖冬;学海无涯,欢迎大家分享,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,本文链接:http://www.chinanumberone.net/uncategorized/14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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