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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

正是因为这个原因,滴滴才会纵容顺风车,以各种方式来增加顺风车的使用人数,而放弃任何管理;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,拼多多才会纵容山寨假冒伪劣,以各种方式来增加平台上的交易量。GMV估值,不断的在让普通民众付出血的代价。

我们的立法者非常善良,只考虑了具体的消费者求偿和电商产业发展问题,其实根本没有考虑到,今天资本化的平台,已完全不是当年勤恳致富的传统企业。在三年估值数百亿、数千亿的利益诱惑下,还要寄希望于平台靠道德自律,靠一封道歉信就改变对资本的信仰,这完全是没有任何可能的。

我们立法者的善良可能还在于,对于互联网时代某些年轻的“专家学者”在平台写文收取稿费并为之代言的金额数量丝毫不了解,将一些利益化的代言也当作了“学术讨论”。

傅蔚冈研究员在前文中提出,“但是因为此时发生了滴滴顺风车乘客遇难事件,因此一个理性的问题就被情绪所挑逗起来,甚至有人提出:‘《电商法》立法过程中的立法腐败,堪称经典,应该严查!否则,后患无穷。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,就可能是空话。就可能是国家治理越来越由超级平台包干化。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立法腐败,因为立法腐败是源头腐败,远甚于号称‘最大’的司法腐败!’”

我参与讨论这么多天,观察网络舆论这么久,没有看到任何关于“立法腐败”的表述。事实上,人大常委会内部审议时,对第三十七条都产生了争论,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。傅研究员提出了支持平台的观点,又担心出现“立法腐败”,这到底是种什么心理呢?

如果有任何人,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下,指责傅蔚冈研究员参与了“立法腐败”,这是毫无依据的指控。我认为,即便代表平台的利益说话,也没有任何问题。因为立法本身就是需要综合考虑各个不同方面主体的诉求。

当然,我认为更关键的是,在立法过程中,那些代表某一方利益的群体,必须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,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。例如,包括傅蔚冈研究员在内的“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电子商务法草案讨论小组”,究竟是否曾经或者正在从平台企业中获得各种名义的利益?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、顾问费、稿费,是需要讲清楚的。可是这个问题,到今天也不能直面。

还是那句话,取得这些收益并不违法,代言某方面利益也不违法,都是可以理解的。但作为研究机构的“专家学者”,如果一方面从利益方获取收益为其代言,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公共知识分子身份去影响立法者和民众,还不表明是否获得上述利益,就会对立法者和民众产生极大的误导。这不是“立法腐败”的问题,因为并不存在违法和违规的情况,或者说,今天的法律还没有健全到规制这种情况。从立法公正的角度看,今后是需要改进的。

最后,“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”是刘鸿儒和李步云二位老先生创办的。刘鸿儒先生对中国金融发展贡献甚巨,而李步云先生则是新中国人权法治的首倡者。今天贵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“执行院长”的傅蔚冈研究员,一方面与在微博上鼓吹“京沪永远涨”的“财上海”团队关系匪浅,另方面则积极代言平台利益。不知道傅研究员,对于二位老先生的初心,还有多少理解和继承呢?

标题:《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》作者:祖冬;学海无涯,欢迎大家分享,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,本文链接:http://www.chinanumberone.net/uncategorized/14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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